一、申报条件
根据《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 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凡符合下列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卫生初级(士:药、技)
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卫生初级(师: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药、护、技初级士职务满5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三)卫生中级(医、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初级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初级师职务满6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初级师职务满4年;
4、取得卫生类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受聘医、药、护、技初级师职务满2年;
5、取得卫生类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
(四)有关工作年限等方面的要求
1、凡报名参加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15年12月31日。
2、符合申报条件的2015年度应届毕业生可以申报参加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2010年及以后毕业的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申报中级临床医学类资格考试,须按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规定执行。
3、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
1、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2、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规定年限的;
3、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考试报名
(一)报名方式
2016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
(二)报名程序
1、网上报名
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
考生本人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进行用户注册,按要求填写相应申报信息,打印《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由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所在地)审核后盖章。
2、现场确认
(1)个人现场确认时间:2016年1月25日至2016年2月3日止。考生本人持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盖章的《申报表》和其他有 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对应的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缴费、照片采集并签名确认(审核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见附件)。经考 生本人签名确认的考生申报信息将不予再更改。
(2)集体现场确认时间: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报名点与各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报名点做好考试报名工作。
(三)报名地点及其范围
报名点设在长宁区卫生学校、杨浦区卫生学校、黄浦区卫生学校和崇明受理点,具体详见附件。
三、考试
(一)考试科目、考试专业和考试方式各考试专业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具体的考试专业和考试方式详见附件。
有关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和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二)考试时间
1、各科目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14、15、21、22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2、各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14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5月15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三)考试地点
请考生详见《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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