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发布《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通知显示,《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联合中国药学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共同起草。规范共30条,涉及处方调剂、用药咨询、药物警戒和健康教育,是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在执业过程中所要遵守的最低要求。对于处方调配的过程、用药跟踪等都进行了说明,明确了执业药师在药物安全监护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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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处
规范有望提升执业药师地位
长期以来,业内对医药分业充满憧憬。可是对于医药分业状态下的零售药店定位缺乏更细致的讨论。医药分开的状态下,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之间的药学服务将有新的调整,零售药店必须在处方调剂、用药咨询等方面发挥药学专业把关作用,承担起更多的药学专业服务职责,通过药学服务促进患者健康水平提升、节约医药整体费用,这样才能体现出药品零售行业存在的意义,才能在医药体系中有立足之地。在现实情况下,执业药师作为零售药店药学服务的主体,面临比较尴尬的地位。一方面执业药师数量不足,零售药店需求无法满足;另一方面,各项药学服务不能收费,成为一个不能通过自身造血养活自己的职业,于是执业药师只能与普通营业员一样靠销售药品生存。
因此,药品零售行业缺乏足够的动力提升药学专业服务水平。这与行业争取长期发展、推动医药分业的理想相违背。建立统一的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有望改变行业目前多数不重视药学服务、专业服务能力良莠不齐的局面,促进行业实现统一药学服务标准,为承接医药分业做好自身专业方面的准备,这也是行业发展的必经之路。
不足
部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第二章第九条 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包括处方来源、医师执业资格、处方类别。
执业药师对于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现在连法定货币、公章也能造假,如果没有国家其它政策支持,执业药师谈何应当对处方来源、医师真伪来鉴别?在没有明文规定如何鉴别处方来源真伪的情况下,让执业药师背负审核虚假处方的所有责任,对执业药师不公平。)
(这条应当有国家其它政策配套,例如处方二维码识别,网上处方备案等,也应仿效国外的做法处方上应有开具处方的医生的联系电话,药师可以随时打电话确认处方的真伪,发现问题时可以与医生沟通。否则除了医院自己所属的药房的药师,其他药师很难判定所配的处方是否合法。这样也违背国家提倡的社会药房调剂和医院处方医院处方外配的政策)。
第二章第十四条 中草药处方中的贵重饮片、医疗用毒性饮片须双人复核调配,调配完毕后双人确认签字并登记账册。
(双人复核没有明确双人是不是都是执业中药师,应该明确。)
第二章处方调剂,应当明确规定执业药师(药学)只能审核西药处方,执业药师(中药学)只能审核中药处方,同时具有药学和中药学执业药师证的可以审核西药和中药处方,堵塞目前药监默认的中药师可以同时调剂西药和中药处方的漏洞,并与国际做法接轨。
第三章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对患者及公众提供用药咨询服务,通过直接与患者、家属及公众交流,解答其用药疑问,介绍药物和疾病的知识。
(取消了医务人员的咨询,是不是变相承认执业药师整体水平偏低,无法应付医务人员的咨询?既然水平低就应该想办法提高才是,而不是选择逃避的态度。应该尽快出台限制学历和专业,提高准入门槛,加强有针对性的培训,逐步提高目前和以后的执业药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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