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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大放开,非药店也能卖药了!
大突破!非药品经营企业也能卖药了!近日,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对企业经营药品有所放开,非药品经营企业也可经营药品了。细则发布之后,竟引发了一场大讨论。
今日头条开放:非药品经营企业也能卖药
《细则》第十九条指出,“以连锁或特许方式经营非药品的企业可以申请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专柜”。如此看来,那岂不是非药品经营企业也能卖药了!
当然,对于非药品经营企业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也有要求。以下为经营标准:
1、具有独立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配送库房。
2、公司总部须至少配备1名专职的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质量负责人,门店须至少配备1名药士(含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药品监管部门60学时培训考试合格的营业人员。
3、药品经营区域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其它商品有效隔离。在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特定场所专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配备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药品监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营业人员,药品经营区域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其它商品有效隔离。
管制:药品经营企业要注意
除此之外,对于零售药品经营企业也有要求。以下为要求重点以及亮点:
1、质管人员应具有药师以上职称。
2、驻店药师经过专业考试才可上岗。
3、大超市、商场、火车站等特定场所内要求只设一家药店。
4、2家药品零售企业可以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5、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要分柜摆放。
6、企业要建立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追溯、电子化监管的要求。
7、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
注意:药品零售企业是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连锁门店(直营店、加盟店)、单体药店。《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24日。
附:药品零售企业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根据经营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连锁门店和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第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
第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跨地域的连锁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
在县以上地区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连锁门店)质量负责人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在县以下地区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经营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在县以下地区也可以是经过60学时培训考试合格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规定见第十九条。
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七条 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要求配备与其经营类别和经营范围相适应并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担任驻店药师,驻店药师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技能知识的上岗考试(执业药师除外),合格后颁发驻店药师上岗证。只经营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要求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技能知识的上岗考试(执业药师除外),合格后颁发上岗证。
药品零售企业应在申请核发许可证时对驻店药师进行登记,并在开业后将其有效证件在经营场所明示。驻店药师变更时,应到审批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八条 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第九条 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人员、验收人员及营业员应与所在药品零售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并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
第十条 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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