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版《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定稿!细则从管理标准、人员与培训、设施与设备、等方面全面规定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等验收标准。
其实,在《细则》定稿出来前,早在6月22日已经公布了“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执业药师圈也和考生们一起讨论过这件事。如果你认真看《细则》,就会发现在人员与培训中对于药店人员配备提出了新要求:
第七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以及本科以上学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以及大专以上学历。
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至少有一人是执业药师。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是执业药师的,其直营门店可认为符合前款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注册执业药师、1名从业药师或药师,并根据企业营业面积,按照以下要求调整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人数:
营业面积超过1000m2的,每当增加100m2,至少应增加注册执业药师和药师各1名。
申请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负责中药饮片的审方和复核。
从事乙类非处方药经营的连锁公司总部,应当配备1名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不久前刚刚发布的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从药品销售种类上对药店执业药师配备提出要求。而这份《细则》则是在这个基础上,还要求药店根据经营面积的大小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
新政策下,执业药师需求量必定会增大,其薪酬也自然而然水涨船高!这是机遇,也是挑战!希望这个消息能给执业药师们更大的决心,进一步的加深专业程度,真正实现全面提升执业药师的社会地位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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