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11月12日发布《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共计6章31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间,为适应社会管理与公共健康需要,将与时俱进,逐步完善规范内容。
规范较征求意见稿区别
相对9月25日公布的《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11月12日公布的《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相同的是,二者均分为总则、处方调剂、用药咨询、药物警戒、健康教育及附则,共6章。不同之处,在于除了在具体的用词上进行了更加细致、全面地斟酌与修改,主要修改有如下几处。
1、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即规范的第十条。强调执业药师应当问病调剂,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
2、规范的第五条增加内容,要求执业药师应当佩戴徽章上岗执业以示身份。
3、增加对执业药师所在单位的相关内容,要求执业药师所在执业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履行规范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硬件保证,支持并保障执业药师开展优良药学服务。
4、第九条规定加强了对处方规范性的审核,要求执业药师逐项认真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完整,书写或印制是否清晰,处方是否有效,医师签字或签章与备案字样是否一致等,对于不规范处方,不得调剂。
5、将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对应规范的第二十三条)中,“执业药师应当对使用药品进行安全监测”,改为“执业药师应当对使用药品进行安全跟踪”。更加强化执业药师对药品安全的责任意识.
6、将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对应规范的第二十四条)执业药师应当承担药物警戒的责任的六个具体的小点,精简为“发执业药师应当承担药物警戒的责任,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记录、填写报表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规范的法律依据
中国执业药师制度建立以来,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和规章,对社会药店的执业药师配备与执业药师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2002年《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4年《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2012年《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2015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对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的规定,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执业药师注册实施机关的规定等。
规范保障执业药师权利
截止2015年10月31日,全国注册执业药师243,279人,其中注册在社会药店的执业药师有203,954人,占全部注册执业药师的83.8%,社会药店的执业药师已经占了大多数。作为活跃在药品使用第一线的执业药师,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开展药学服务的主要力量。
对比国内其他关键行业,如律师、注册会计师均有自己的职业规范,制定国家层面的执业药师业务规范,缩小与国际上药学服务的差距,对于加强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管理,提升执业药师的执业水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优良、规范的药学服务,保障执业药师的执业权利,引领执业药师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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