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考务工作由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固化并组织考前培训。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二、考试科目:
执业药师考试科目及类型要求
序号 | 科目 | 考试形式 |
1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客观题 |
2 | 药学专业知识(一) | 客观题 |
3 | 药学专业知识(二) | 客观题 |
4 |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客观题 |
5 |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客观题 |
6 |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客观题 |
7 |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客观题 |
三、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2、3、4四个科目,从事中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5、6、7四个科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 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专业工作满20年。
(二) 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可以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考试。
五、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属于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的考试。
六、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场须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城市。应试人员凭考试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请考生留意当地报纸、电台、人事考试部门发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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