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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证书注册有效期将延长至五年

2018-08-23 来源:医学考试在线 浏览次数: 发布者:樊老师

  医学考试在线小编提醒:根据8月2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最新公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两个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了解到,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将从原来的三年延长至五年,这对于执业药师队伍来说,可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了。

  另外,让人疑惑的是,现行的执业药师注册相关规定中提到的“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在本次公布的《意见稿》中变成了“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那是不是意味着国家即将支持执业药师工作者进行多点执业呢?有待考究~

  第十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执业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执业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 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样式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按规定修满继续教育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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