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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营业新标准,送给想开药店的执业药师!

2018-12-17 来源:医学考试在线 浏览次数: 发布者:樊老师

  有关执业药师开药店,我们都知道,其相比于非执业药师而言,拥有很多的便利条件,但是,近期又出现了药店营业新标准,对执业药师而言还有便利条件吗?和医学考试在线小编一起来看一看!

  一、药店药店经营面积要求

  老规定:主线城市营业面积150平米以上,与相邻药店相距300米以上;县城营业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仓库不少于20平方米;乡镇下的营业场地不少于20平方米(乡下的药店不要求有仓库)。

  新规定:设在城区(含县城)的单体药店,其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80㎡;设在乡镇的药店,其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60㎡.营业场所应为独立区域,面积计算应为同一平面或连续面积,且不包括仓库。 已领取营业资格证并已开业的,面积未达新标准要求的药店暂时不受影响。新标准只针对新开办或变更经营地点的药店。另外,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发的,需等待省里具体要求。

  二、药店人员配置要求

  老规定:执业药师城区药店应配备不少于2名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为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主管药师;乡镇药店应配备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人员;设在行政村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药士(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 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至少有一人是执业药师。

  新规定:药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应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且注册在该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中药饮片调剂人员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职称。新标准还明确要求配备指纹或其他形式考勤设备,配备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和业务管理软件。对执业药师坐堂考勤远程监管。

  未来发展趋势: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本科以上学历;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大专以上学历。

  3、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至少有一人是执业药师。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是执业药师的,其直营门店可认为符合前款要求。

  5、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6、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注册执业药师、1名从业药师或药师,申请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负责中药饮片的审方和复核,并根据企业营业面积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药店仓库要求

  老规定:县城营业药店仓库不少于20平方米;乡下的药店不要求有仓库。

  新规定:

  1、如果药店能满足药品及时补、供,可不设仓库,但药品应全部上架陈列。

  2、需要设置仓库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在同一地址,使用面积不少于20㎡。

  3、储存中药饮片的,应具备中药饮片储存保管条件。

  4、药店设置仓库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药品储存、保管要求。

  5、药店仓库需要配备的设备: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的隔离设备,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监测、调控温湿度的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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