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医专科诊疗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告,为帮助各位中医考生了解,在此博傲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内容: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医专科诊疗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中医药〔2022〕8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省直各中医医院:
为加强湖南省中医专科诊疗中心建设管理,提高中医药供给质量和水平,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湖南省中医专科诊疗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
湖南省中医专科诊疗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中医专科诊疗中心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作取得预期成效,根据《湖南省“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湖南省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实施方案》等重点任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专科诊疗中心是指由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遴选确定的中医专科诊疗中心、中医专科诊疗中心建设单位和中医专科诊疗中心培育单位(以下简称“中心”)。
第三条中心是中医专科专病防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省域中医专科发展的最高水平,以满足群众中医药服务需求为出发点,服务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服务于全省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大局。
中心应以提高中医临床疗效和综合服务能力为目标,其综合实力、中医特色优势发挥、重大疾病诊疗和疑难危重病症救治能力在全国本专业领域居于领先地位,创新能力强,管理先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四条中心建设的资金包括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和所在医院自筹资金。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中心建设的宏观管理,明
确总体建设目标和布局,制定管理和建设要求,确定建设方案和任务,组织开展督导、评估、交流和验收等。
第六条中心所在医院负责中心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院长为第一负责人。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相关院领导、主要临床科室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中心建设管理与实施工作。医院依托有关职能部门或独立设置中心建设办公室,在医院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统筹、组织、协调、落实中心建设有关工作。
第七条中心所在医院应履行建设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加强对中心建设的领导,研究确定中心具体建设目标、任务、实施方案和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负责中心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为中心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对中心业务建设和经费进行日常监督和考核;
(三)指导全省开展本专科的设置、建设与管理,开展学术交流、人才培养、临床科研、特色技术和诊疗方案的推广应用。
(四)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定期研究中心建设相关问题,组织开展评估和分析,定期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报告建设情况;
(五)完成省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医院应指定专人担任中心负责人,中心负责人原则上由医院院领导或相关专科负责人担任,中心负责人应保持稳定,无特殊原因,在建设期间原则上中心负责人不得更换。中心负责人是中心业务建设的责任人,具体负责中心各项业务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设任务
第九条中心应依托重点专科建设,整合院内科室和人才等资源,打造成为综合实力突出、中医特色明显、临床疗效显著、传承创新能力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区域中医专科平台。
第十条围绕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本专业中医诊疗水平和临床疗效,中医优势病种的诊疗水平达到省内或国内领先水平。中医药治疗本专业疑难重症和复杂疾病的能力突出,中医药技术方法疗效确切。
第十一条中心综合服务能力强,能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并紧密结合中医药特点,提高重大疾病诊疗水平。
第十二条培养一支中医思维能力强、中医诊疗水平高、中医临床疗效好的中医药人才队伍,形成由中心学术带头人、学术继承人和专科骨干组成的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的人才梯队。
第十三条对名老中医学术经验进行有效传承,组织制定本专业中医诊疗指南、方案、中医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范并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具有较强创新能力,提高临床科研水平,积极开展理论创新、技术创新、药物创新工作,力争形成一批成果并转化到临床,提高临床疗效,促进学术发展。
第十五条创新中医诊疗模式,探索符合中医规律、体现中医特点、提高中医疗效、方便患者就医的诊疗模式,积极开展多学科联合诊疗、经典病房建设、“互联网+”医疗等模式的创新。
第十六条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承担我省相关专科高层次人员培训和进修、疑难危重病例救治和会诊、专科联盟建设、区域专科质控等任务,探索建立有效的资源整合、协同创新、利益分享机制和高效管理模式,辐射带动省内本专业发展。
第十七条中心应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人才评价等方面大胆实践,积极探索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机制。
第四章建设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中心建设周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中心所在医院应按照《湖南省中医专科诊疗中心建设标准》(见附件)要求,研究制定中心建设方案。建设方案需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审定。
第二十条中心所在医院按照审定后的建设方案开展中心建设工作,切实做好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中心所在医院应当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新技术新项目开展及推广应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制剂研发、设备购置及学术交流等。
第二十二条中心应当在建设周期内,自实施的第二年开始,就上一年的工作总结及当年的工作计划,于每年的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省中医药管理局。
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要重点反映建设方案的执行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工作计划应体现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三条中心建设应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开展建设,原则上不做调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中心所在医院将调整计划的原因、调整内容、实施方案等,以书面形式报送省中医药管理局审定。中心按照省中医药管理局审定通过的新的建设方案建设。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因素导致建设工作无法开展的;
(二)在建设中产生了更优的建设方案,能够显著增加建设成效的;
(三)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中心建设计划的调整,原则上应当在实施后一年内提出。第二十四条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中心建设,并取消建设资格:
(一)建设方案经审定不符合中心定位和标准要求,经调整仍未通过审定的;
(二)医院对中心建设不重视,未建立相关组织和管理制度,未定期研究中心建设事项,未按时报送有关数据的;
(三)中心中期评估不合格的;
(四)在评估评价中,提供虚假数据或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的;
(五)在建设周期内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重大医德医风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省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医院应按要求加强中心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为中心建设提供支撑。
第五章督导与验收
第二十六条省中医药管理局依据中心建设目标与要求和建设方案等,对各中心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导和评估,督导评估每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七条在中心建设中,对建设措施落实不到位、建设经费不落实、未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及建设期间出现其他重大问题的,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责令组织改进,情节严重者,取消中心建设资格。
第二十八条在中心建设中期,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开展中心建设中期评估,并对中期评估情况进行通报。中期评估相关办法和要求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中心建设期满后,医院应当开展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重点评估建设方案实施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建设效果等,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组织对中心按照建设目标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督导评估的形式包括听取汇报、书面审核、现场评估、数据监测分析等方式。中期评估、终末验收以数据监测分析为主,年度督导、评估以现场评估为主。
第三十一条国家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和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正式确认为湖南省中医专科诊疗中心;验收合格的培育单位,成为湖南省中医专科诊疗中心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建设资格。
第三十二条国家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国家中医康复医学中心等国家级建设项目,原则上从湖南省中医专科诊疗中心或建设单位中遴选申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湖南省中医专科诊疗中心建设标准
湖南省中医专科诊疗中心代表区域中医专科发展的最高水平,其综合实力、中医特色优势发挥、重大疾病诊疗和疑难危重病症救治能力在全国本专业领域居于领先地位,创新能力强,管理先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一、基础条件
(一)医院制定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为总体目标的中心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中心具备一定规模,原则上病房床位数不少于150张;以门诊诊疗为主的专业,病房床位数应不低于本院临床科室平均床位数。
中心至少设置3个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固定的人员团队和成熟的诊疗方案的亚专科。
(三)中心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加强中医综合治疗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37号)的有关要求,设立中医综合诊疗室。
(四)中心诊疗设备配置符合《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4号),能够满足临床业务工作的需要,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五)医院信息系统满足重点专科建设监测、中医病案首页监测、医疗质控和临床科研等中心建设管理需要。
(六)医院对中心建设积极争取并投入专项建设经费,建设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二、人才队伍
(一)医院制定中心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有学术带头人、学术继承人选拔与激励机制,中心学术带头人和专科负责人在全省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二)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保持稳定,原则上执业医师人数≥40人,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70%,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比例>30%,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比例≥30%,专科护士配备符合要求。
(三)中心负责人临床专业方向与本专科一致,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牢固的中医思维和较高的学术影响力。
(四)学术带头人从事专业与本专科一致,从事临床工作 30年以上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0年以上,在省内该专业领域中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中医功底深厚,具备指导和引领中心学术和专科发展的能力。
(五)中心学术继承人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具备全面继承本专科学术带头人的学术思想和专科优势病种诊疗
经验的能力。
(六)培养一批技术骨干,技术骨干能用中医思维指导临床工作,中医临床疗效明显,掌握现代医学技术和方法,能够承担本中心建设的主要工作。
(七)开展名老中医学术思想、临床经验的挖掘和整理,开展名老中医查房,将名老中医的临证经验应用于临床并进行总结推广。
三、医疗服务能力
(一)诊疗范围覆盖本专业中医优势病种,中医优势病种的诊疗以中医方法为主,中医特色突出,临床疗效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中医优势病种门诊量高于三级中医医院同专科平均水平并逐年增加。
(二)住院收治本专业病种范围广泛,技术水平领先,出院人数在本区域同专科中居前列,省域外患者占一定比例。
(三)重大疾病和疑难危重症诊疗水平高,住院疑难危重症患者比例、抢救成功率居于省级医院本专科领域前列,疑难危重患者中省域外患者占一定比例。具备单纯使用中医方法治疗疑难重症的能力,中医治疗疑难重症的能力不断提高,每年单纯使用中医方法治疗疑难重症的例数不少于50例。
(四)具备开展本专业前沿现代技术的能力,现代技术应用规范,水平较高,且能将中医药理论和中医药技术方法与现代技术相结合,提高临床疗效。
(五)制定并实施中医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在总结、分析基础上对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进行优化完善。临床路径入径率 >50%,完成率>70%。
(六)门诊中药(饮片、中成药、医院中药制剂)处方占处方总数的比例≥65%,门诊中药饮片处方占处方总数的比例≥35%,常用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5种。
(七)广泛开展本专业常用中医医疗技术,并至少开展2项本中心特色中医医疗技术。
(八)全面开展中医综合治疗,门诊中医治疗率≥80%,住院中医治疗率≥95%,适应症选择准确、技术操作规范、临床疗效明确。
(九)工作效率较高,平均住院日低于省级三级中医医院本专科平均水平;诊疗费用较低,中医优势病种平均门诊人次费用不高于省级三级中医医院同一病种平均门诊人次费用,住院患者平均住院费用不高于同级医院。
(十)中医护理特色突出,优势明显,辨证施护措施到位,制定实施优势病种中医护理方案,开展中医护理查房和会诊。
(十一)医疗质量管理水平领先并持续改进,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在三级医师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病历书写等核心制度落实中充分体现中医药内容,中医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四、创新引领
(一)在本专科领域开展中医诊疗模式创新工作探索,整合医院资源,优化服务流程,开展多学科联合诊疗和中医综合治疗模式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
(二)牵头组建区域内专科联盟或协作网络,以专科联盟为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将诊疗方案、特色技术、名老中医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等进行推广。
(三)加强区域疑难危重病例会诊工作,通过远程会诊、转诊等方式对区域内疑难危重症组织开展有效的会诊工作,提升区域内中医医疗机构疑难危重患者的救治能力。
(四)具备较高的临床科研水平和能力,确定重点研究病种和研究方向,以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为目标开展高水平的临床研究,并有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研究成果能在临床广泛应用并推广。建设期间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3项,承担厅局级以上临床研究科研课题≥6项,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或奖励>1项。
(五)积极开展中药新药、中医医疗新技术和中医诊疗设备的研究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建设期间研发并注册新的专科院内制剂≥1个。
(六)组织制定本专业中医诊疗指南、方案、专家共识、中医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等省内有关标准和规范,建设周期内至少牵头制定2项,并推广应用。
(七)建立人员培训进修中心,接收本省专科人员进修,承担本专业区域内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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