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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政府给参加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毕业生每年每人1万元经费

2019-09-20 来源:医学考试在线 浏览次数: 发布者:向老师

  近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通知》提出,到2020年,基本健全适应行业特点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与使用激励机制,城乡每万名居民拥有的合格全科医生数达3.5名以上;到2030年,适应行业特点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与使用激励机制更加健全完善,城乡每万名居民拥有的合格全科医生数达5名以上。

  《通知》明确,临床医学类农村订单定向本科毕业生全部纳入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高职(专科)毕业生全部纳入助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市财政给予各规范化培训基地每人每年1万元培训经费。市、区财政分别给予全科(助理)规范化培训学员每人每年1万元的生活津贴。在基层机构就业、从事临床医疗的临床医学、中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须在就业两年内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已认定为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综合医院,须独立设置全科医学科。以晋级为三级医院的区级综合医院为重点,加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和基层卫生人员实训基地建设。将基层全科医生继续教育纳入卫生人才培养总体规划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开展基层全科医生进修培训和学历提升教育。设立优秀全科医生海外培训专项资金,各区每年安排1—3名优秀全科医生进行为期3-6月的海外培训。加强对全科医生的中医药和康复医学知识与技能培训,将中医药作为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行乡村医生全员全科基本知识技能培训,鼓励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

  《通知》提出,按照“两个允许”要求,可在省现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水平基础上,按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水平的10%左右增核绩效工资总量,主要用于提高全科医生工资水平。建立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动态调整机制,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单位,次年人均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可按不超过10%、6%的幅度予以提高。将不低于75%的签约服务费用于家庭医生团队成员内部分配,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对2019年及以后新入职到基层机构全科医生岗位的毕业生(非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学员),在取得执业医师证与全科医生规培合格证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学年6000元(本科5年、大专3年)。对领取此项补助的毕业生,要求至少在基层协议服务6年。在基层机构从事全科医生(当前已加注全科执业范围)工作7—10年,每人每年奖励3000元;从事全科医生工作11—19年,每人每年奖励5000元;从事全科医生工作2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年奖励10000元。

  《通知》明确,政府办基层机构在核定编制内优先保证全科医生配备,用足现有人员编制,用于基层全科医生补充。探索实行区域内编制总量管理、统筹调剂使用,备案管理人员与编内人员同岗同酬,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可参照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水平建立年金制度。对经公开招聘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可由卫生健康会同人社部门根据招聘人数和实际报名人数,适当放宽报名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对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经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简化招聘程序,可不经过笔试,直接采取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优先进编聘用。对经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到农村基层执业的全科医生,实行区级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管理、镇卫生院使用。对经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助理全科医生,实行镇卫生院聘用管理、村卫生室使用,其职称晋升在实际所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申报。对取得全科医学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受高级岗位比例限制,可超过所在单位的岗位数进行聘用。对基层引进的紧缺型人才,设立特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经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通过后直接聘任中级职称。基层全科医生参加中级职称考试或申报高级职称时,外语成绩可不作为申报条件,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经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取得中级职称后,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全科医生,在晋升社区副高职称时给予倾斜,实行定向评价和定向使用。对经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全科医生,在人员招聘、岗位聘用等方面,与临床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对待,落实工资等相关待遇。在基层卫生骨干人才遴选工作中对全科医生进行重点倾斜,落实骨干人才奖励补助,推行协议工资制,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增加基层机构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重点向经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倾斜。在五一劳动奖章、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等评选工作中,向基层全科医生适度倾斜。

  《通知》要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全科诊所,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规划布局不对全科诊所的设置作出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全科医生个体或合伙在城乡开办全科诊所。鼓励二、三级综合医院与辖区内全科诊所建立双向转诊机制,畅通转诊渠道。允许全科医生利用业余时间在全科诊所多点执业,其合法劳动所得应由全科医生自行分配,不列入其绩效工资总额进行计算。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营利性全科诊所,在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政府办基层机构同等补助政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其参与当地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以及承接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对全科诊所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有条件的区可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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