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北海市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是为了我市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的积极性,保证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实施办法(试行)》的起草背景
(一)北海市农村医疗卫生面临的突出瓶颈问题
受历史原因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目前我市农村医疗卫生存在以下突出瓶颈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工作的开展。乡村医生人员不足、老龄化严重。难以完成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任务,以致我市不同程度存在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人随访不到位的问题,影响了我市脱贫攻坚的成效。乡村医生素质不高,服务能力不足。随着人民群众对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量不断增加,现有的乡村医生的技术能力水平难以满足当地老百姓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患者服务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只能往上一级医疗机构寻求服务,加剧了村卫生室病人的流失,加重了上级医疗机构的服务压力,影响了国家医疗体制改革中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较大的难度。大部分村卫生室没有使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系统,农村群众在村卫生室看病就医无法享受医保政策,乡村医生诊疗收费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也无法得到有效监管;导致了农村居民无法享受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医保制度改革红利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发展,严重影响脱贫攻坚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开展。
(二)解放思想,补齐民生短板
自治区党委鹿心社书记在全区解放思想大会上提出:要在补齐民生短板上聚焦发力。要坚持把改善民生作为深化改革的重中之重,紧盯群众的身边事,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体制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改革乡村教师、乡村医生队伍编制使用、考录培养、薪酬分配、绩效考评等制度;持续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完善救助、优待、抚恤等制度机制,着力解决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突出问题,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我市农村医疗卫生存在的突出瓶颈问题迫切需要我们破等靠要看思想,解放思想,借鉴先进地区的做法,主动作为予以解决。2019年,市政府结合市委全面深化改革2019年各领域面上改革任务,也把乡村医生实行“乡聘村用”作为重点工作,列入了“四定”任务安排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有必要起草制定《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解决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卫扶贫发〔2019〕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8〕121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北政办〔2016〕2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6〕181号)有关等有关法律、法规,贯彻鹿心社书记在全区解放思想大会的会议精神,借鉴其他省、市先进工作经验和措施,并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发改委、人社局、编制办等部门的修改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试行)》。
二、《实施办法(试行)》出台的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机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水平,强化村医队伍建设,切实转变村医身份,提高乡村医生待遇,解决符合条件在岗村医养老保障待遇和增强乡村医生医疗风险防范。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三、《实施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村卫生室管理模式
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指政府投资建设并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村可不设村卫生室,下同)与乡镇卫生院合为一体,实现行政、业务、人员、药械、绩效考核“五统一”为主要内容的乡村医生乡聘村用管理模式。
(二)规范乡村医生配置和准入
严格乡村医生(指在政府投资建设并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下同)配置和准入,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取得乡村医生资格,按规定接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未被聘用和不愿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鼓励取得相应资格后依法执业。
(三)转变乡村医生身份
所有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聘用劳动合同,身份由个体转变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聘职工,即“乡聘村用”。
(四)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在遵守上级部门的政策下,必须承担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药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责任,并执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建立健全在岗乡村医生养老机制
市、县财政根据核定在岗乡村医生村医人数,每月按各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给每个乡村医生核拨基本工资补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乡村医生工作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月给乡村医生发放基本工资。建立健全在岗乡村医生养老机制。解决在岗村医养老待遇。
(六)强化管理培训指导
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七)规范资产管理
村卫生室固定资产所有权归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村卫生室使用。
(八)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实施一般诊疗费制度
各县区政府加大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投入,将符合条件的卫生室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实施一般诊疗费制度。
(九)提高乡村医生防御医疗风险能力
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乡村医生医疗责任风险防范。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以村卫生室或乡村医生为单位统一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以保障乡村医生的正常执业活动。
(十)严格执行绩效考核
全面推行目标责任管理,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北海市相关条例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按时开展村卫生室管理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管理、乡村医生基本工资补助和各项保险补助经费核拨的主要依据;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量化指标。乡镇卫生院每月对村卫生室开展一次业务督导,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将督导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基本工资发放、购买社会保险、购买医疗责任险和发放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各级考核方案必须包括明确的激励工作奖罚措施。
四、《实施办法(试行)》的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将乡村医生“乡聘村用”纳入医改目标任务,认真研究,严密部署,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编制办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各项工作扎实推进。二是保障资金投入。在岗乡村医生每月工资补助经费、社会保险买和医疗责任险购买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三是大力宣传引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为实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确保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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